来自http://www.hbytdl.com 止水钢板刘某是湖南省安乡县的一位老农民,经常带火枪到树林中打猎。他没想到的是,这一行为触犯了刑法,构成了非法持有枪支罪。
1997年和2006年,刘某在湖北省公安县闸口镇的老家,分别以300元和30元的价格购得两支以黑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长、短火枪。之后,刘某将两支火枪藏于自己位于安乡县安凝乡某村的家中,并经常携带长火枪在自家附近的树林中打猎。2012年11月14日,湖南省安乡县公安局民警接到群众举报后在其家中查获长、短两支火枪。经常德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,该两支枪形物品以火药为动能,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,属前装式火枪,认定为枪支,具有致伤力。
安乡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刘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,擅自持有枪支两支,已经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,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,且情节严重。被告人刘某曾因寻衅滋事罪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,缓刑一年,有犯罪前科,酌情从重处罚;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。鉴于被告人刘某持有枪支系用于生活狩猎,尚未给社会造成实际危害,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,对其适用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,可以宣告缓刑。该院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二十八第一款、第六十七条第三款、第七十二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三条第二款、第三款及《最高人民法院〈关于审理非法制造、买卖、运输枪支、弹药、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〉》第五条第二款第(二)项之规定,判决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三年。 |